第一条 经学院批准开设的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除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手续外,还必须同时向保卫部门申报安全检查。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准开展活动或营业。(已经启用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须在此规定公布之日的一个月内到保卫处补办有关安全检查审批手续)。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严禁开展有悖社会公德、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禁违法经营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主办单位或经销商(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 校内公共娱乐场所严禁校外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入内参与娱乐活动。面向校外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开放的商业网点和有关活动场所,应高度关注治安动态,严防流氓滋事或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保卫工作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学院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和盗窃、流氓滋事、打架斗殴案件。
第五条 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应按核定数严格控制进场人数,严禁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超员。
第六条 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夜间活动(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就寝时间。
第七条 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应按消防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门,娱乐活动进行期间必须确保畅通,以便应急疏散。
第八条 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应根据保卫处的要求,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组织工作人员或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疏散人员逃生的有关常识。应将灭火器材放置在显眼、方便的位置,以备随时应急使用。
第九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督促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主办(经营)单位落实上述规定,督促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主办(经营)单位做好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服从保卫处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保卫处。